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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案件审查,树立法律意识——深大法学院学生旁听案件听证审查

作者:法学院关工委通讯员 张耀源 来源:本站 浏览数: 发布时间:2017-04-18 19:42:35

    2017年2月28日下午3点,新年伊始,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公诉案件听证审查会议在南山检察院会议室举行,案件性质为涉嫌侵犯“聪明小熊”饼干的商标权及著作权的犯罪。深圳大学法学院曾月英副院长、左德起教授、乔远博士以及区政协委员赵明昕教授参加了本次公开审查会。法学院30多名研究生和本科生也一同参加旁听。
    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杨云峰副检察长主持了听证会,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公诉部的张若平副部长也出席了听证会并作了总结发言。首先,主审检察官俞娟介绍了基本案情;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发表了辩护意见。接着,公安机关承办案件的民警就案件侦查情况、受害人及其代理人就涉案商标权利、检察机关审查批捕阶段的办案人员就涉案损失等案件的具体问题进行了陈述。最后,社会网民代表、反映民意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法学专家就案件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是否构成犯罪的实体标准、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的理解与运用等方面表达了各自的见解。参加旁听的同学们也积极思考,并就本案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等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众所周知,听证主要包含三层基本含义:一是对有关事实的调查,包括对有关事实证据的质证,也是调查的一种形式;二是听取各方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辩意见,有话说在当面、有理辩在当面;三是在听证的基础上作出决定。如此看来,本质上听证只是一种调查或查证方法,是决定机关在行使决定权作出决定过程中的一个查清事实、听取意见的手段。因此,听证不可能与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和审判权的司法原则相矛盾,这就是刑事司法案件听证制度存在的积极意义。
    针对本案来讲,实行公开听证,有利于对案件的公正处理,能防止少数司法工作者因个人主观原因和自身对案件理解上的偏差而出现作出错误决定的情况。同时公开听证还有利于做好对久诉不息的申诉案件当事人的息诉工作。通过公开听证,更有利于法院或检察院在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或审判权的时候综合各方面的意见作出正确的决定。这样做更能体现司法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从而可以减少当事人不必要的申诉,减少涉法上访案件。
    通过参加具体刑事案件的听证审查,同学们也能够零距离的感受到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过程,对静态法律制度的动态适用,有了切身的体会,从中受益匪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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