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9日上午,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蒋宇扬率队赴深圳大学对《深圳大学条例》立法工作进行调研。深圳大学校长李清泉介绍了《深圳大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立法工作的进展情况,并对条例草案作了说明。条例草案突出了以下重点和特点:一是创新和规范深圳大学与主办和主管政府机构的关系,扩大和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二是创新和规范深圳大学作为法定机构的治理机制;三是在依法治理、全面监督、高度自治的治理模式下,创新和规范对深圳大学办学的多种监督机制;四是最大限度实现深圳大学招生、学科设置、经费开支、人事招聘和待遇、国际合作与交流、基建和采购招标、奖惩机制等依法独立高效运作。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主任王薇,副主任罗敏、戴广宇也参加了调研活动。
“一校一章程”是《中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但中国大学所制定的条例多数并不经过立法程序,因此严格上并不具备法律效应。深圳市人大支持深圳大学利用深圳市的立法权,通过人大对《深圳大学条例》进行立法,这是大陆的首例。《深圳大学条例》立法的目的就是要厘清政府在高校行政权力的边界,最大限度实现深圳大学招生、学科设置、经费开支、人事招聘和待遇、基建和采购招投标、奖惩机制等依法独立高效运行,争取更大的办学自主权。《深圳大学条例》中关键性的制度有:拟将深大确定为“依法治校、高度自治、全面监督、独立运行”的法人机构,以使其区别于政府、企业和传统的事业单位,这样的法人机构将在“招生、学科设置、经费预算和使用、人员聘用、薪酬制定,乃至工程建设、招投标等方面获得充分自主权,而无需像过去那样,事事需要政府审批;学校的教职工亦不再享有终身制的身份,这样可以避免以往教师只进不退、只上不下的弊端,实现从“身份管理”到“契约管理”的转变;建立理事会、咨询决策委员会以及教授委员会、教职工委员会等各种委员会;推进学校信息公开,学校每年要将工作报告呈交政府审议,向社会公开,向市人大提交财务审计报告……
中国高等教育也存在多方面的问题,大学立法是推进改革的重要手段,但不是万能的。比如这次深大提交的草案,在校长、副校长等的任命方面,深大起草组人员就没有提出类似南科大那样的遴选和聘任制度。但《条例》中也提出建立深大理事会,这将成为学校的决策机构,理事会成员包括政府官员、社会人士以及学校书记、校长等。《条例》的另一个亮点,是在争取更大自主权的同时,也提出系统、明晰的监督制度。比如理事会、咨询决策委员会的监督,以及教授委员会、教职工的民主监督。
蒋宇扬副主任对《深圳大学条例》的立法工作表示肯定。他表示,在国家深化高等教育改革的大背景下,深圳大学结合深圳经济特区的实际情况,尤其结合深圳大学三十年来作为特区大学、实验大学、窗口大学的不断改革创新的实践经验,采用国外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一校一法”的做法进行高校立法的尝试,具有积极的意义。目前,当务之急是深圳大学要继续完善条例草案,突出深圳大学的办学宗旨和办学特色,细化内部管理规定。同时,要协商明确该法规的立法方式。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与深圳大学领导及相关工作人员合影。
(法学院关工委通讯员 张耀源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