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13日晚上7点,深圳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我国著名商法学家朱慈蕴老师受深圳大学法学院邀请,于深圳大学汇星楼3号会议厅举办了题为“封闭公司股权处置的公司法规制之完善思考”的讲座。主持本次会议的是深圳大学法学院公司法研究中心蔡元庆教授,参与本次会议的有法学院丁南教授、王茂琪教授等以及法学院的学生。
在讲座开始之前,蔡元庆老师对朱慈蕴教授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蔡元庆老师首先为在座的各位介绍了朱慈蕴教授的研究成果:朱慈蕴教授作为清华大学博士研究生导师,主持国家社科基金、教育部、司法部等多项重大课题,在公司法人格的学术研究上颇有建树并为中国公司法人格问题的法律规制与完善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在商法学界有着杰出的成就。
随后,朱慈蕴教授正式就“封闭公司股权处置的公司法规制之完善思考”的问题展开演讲。朱慈蕴教授首先提到本次讲座题目中“封闭公司”的内涵问题。封闭公司主要指有限责任公司与不上市的股权有限公司,最初源于2005年公司法实践当中引发的问题,单纯以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来对公司类型进行分类并规制远远不能满足现实需求。朱教授还强调股权的处置包括股权转让、股权质押以及担保等问题,也是因为在实践当中关于股权纠纷的数量随着商事活动的频繁而日益增多。并且,朱教授提到,公司法规制是因为股权属于股东权利,但是股权变动对于公司的影响来说是巨大的,同样地,公司也可以制约股权的行使问题。
接着,朱教授以隐名持股为例讲述了股东身份对股权转让的影响问题:隐名持股行为可能带来规避法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和规避法律对于投资领域的限制等。在股权转让问题中,若显名股东作为出让方,容易导致擅自处分的问题,但如果隐名投资人作为出让方来作为出让人,则会存在不行人的问题,且无法准确分辨是财产的转让还是股权的转让,上述两个方面的问题都有可能导致瑕疵股权转让实践问题。最后,朱教授还简要介绍了股权转让的一般程序问题以及股权变动中公司应当知晓的权利问题,指出要以处理股权纠纷时对法意的价值考量公司,以商事外观主义为原则尊重和维护优先公司的人合性。
在讲座结尾的互动阶段,在座的师生积极参地提问,朱教授一一的进行解答。